×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68号
2011-08-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1]68号
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
实施时间2011年8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立即登录